学校章程

陕西科技大学章程

(2021年5月24日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序 言

陕西科技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轻工高等院校,1958年创建于北京,时名北京轻工业学院;1970年西迁陕西咸阳,改名为西北轻工业学院,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院校;1998年学校划转陕西省,2002年更名为陕西科技大学;2006年学校主体迁至西安;2012年陕西省政府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共建陕西科技大学。学校是我国西部地区唯一的以轻工为特色的多科性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作为“西迁群体”之一,学校历经“三次创业、两次搬迁、一次划转”的奋斗与辉煌。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校恪守“至诚至博”校训,秉承以“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求实创新、锐意进取的科学精神和扎根西部、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为内涵的“三创两迁”精神,遵循“创新、开放、共享,学科、结构、质量”的办学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培养了一大批为我国行业建设发展和区域经济腾飞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才,在国内外轻工领域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科技大学,简称“陕科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简称“SUS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设有未央校区、咸阳校区和太华路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sust.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指导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三)监督并组织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学校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并逐步增长;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对国有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评估和指导;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自由,按照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保障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适度开展其他教育形式。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确定适当的办学规模,暂定为25000人左右。

第十六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十七条 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加强对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总会计师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党委会议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副校长根据分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按照其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陕西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开展工作,其组织体系由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等两级机构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院(部)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及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一)学术评价及道德委员会对学校科技活动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进行审议、评定和监督。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建设、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讨、咨询、审议和监督。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按照学校依法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部)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会组织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其他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节 学院(部)

第三十七条学院(部)是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设置内部机构,并负责内部机构运行;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设立的学院(部)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学院(部)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由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院(部)实行院(部)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学院(部)设立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院(部)设立工会分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本单位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四条学院(部)设立的团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取得符合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发展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所取得选修课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研发工作等,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受理申诉有关事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与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与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校从事教学、学术研究、进行学习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实行教职员工离退休制,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是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议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提供相关审查意见。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等荣誉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士。

第七十条 校友总会是由陕西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友总会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校友总会理事会依其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暂时代行学校理事会部分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多方拓展资金来源,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办学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五条向上波浪和半圆相互交叉组合的图形,象征着学校团结、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双圆环之间有“陕西科技大学”中文和英文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远航》。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至诚至博”。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6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均应符合本章程的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为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发布。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